七、獎助金撥付及核銷:
(一) 獲選之申請者於研究計畫執行二分之一時,得檢具收據(如附件二)向本會請領核定獎助金額二分之一,若中途放棄獎助,則悉數繳回。
(二) 於研究計畫結束後,由申請者檢具收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購之相關圖書資料、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論文精要及研究成果報告(精裝 5 冊、平裝 13 冊及光碟片 2 片),向本會請款。研究計畫獲得獎助者,必須於當年度 12 月 20 日前結案,逾期者,本會得撤銷獎助。
(三) 受獎助者研究計畫執行之原始憑證應保留相關帳簿、憑證 10 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獎助者提送之。
惟若研究計畫實際 支出全數由本會獎助者,結案時應將原始憑證送本會核銷。
(四) 有關獎助金之所得稅扣款,由受獎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