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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7 02: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團隊之組成與發展,以 厚植客家文化活力,特訂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指依法登記、立案之民謠、舞蹈、音樂、戲劇、民俗、藝陣、說唱及文史等各種 傳統或現代之藝文團隊。但政黨、民營機構所屬團體,不予補助。

三、補助範圍:符合前點規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 針對藝文資源能量較為匱乏之地區,透過民眾參與,成立新藝文團隊、社團者。
(二) 為永續經營,持續創作,以提升圑隊展演水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者。

四、補助項目:
(一) 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二) 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三) 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四) 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五) 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六) 圑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七) 其他有關經費。

五、付款方式 補助款依執行進度分 3 期撥付:
(一) 第 1 期款: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依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填 報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經本會核備後,撥付30%補助款。
(二) 第 2 期款:受補助單位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 50%,檢送期中報告(含計畫執行進度、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經本會期中考評通過後,撥付40%補助款。
(三) 第 3 款: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如計畫於補助年度 12 月完成者,於當年度 12 月 20 日 前),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十份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所屬藝術人才及師資名單(須依本會格式提供),以及相關資料報本會審核通過後,撥付30%補助款。

六、申請程序:
(一) 各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會申請。
(二) 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如附件)、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各十份連同電子檔一份送本會。
(三)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四) 各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 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程序:
(一) 各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會申請。
(二) 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如附件)、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 章程各十份連同電子檔一份送本會。
(三)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四) 各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 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計畫書內容項目: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期程
(四) 實施地點
(五) 團隊簡介(名稱、成立時間、性質、組織成員、作品、得獎紀錄等)
(六) 現況及需求分析(團隊運作現況之優劣勢分析、未來發展需求及構想等)
(七) 預定工作項目
(八) 實施步驟與方法
(九) 經費概算表
(十) 經費來源
(十一) 預期效益
(十二) 過去 3 年獲本會補助情形及執行成效說明

九、審查作業:
(一) 由本會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 團隊成員培力計畫之可行性。
(二) 對培養年輕化客家藝術人才之影響力。
(三) 對團隊新作品創新發表及客家文化深耕發展之效益。
(四) 執行成果呈現方式之特色、創意,以及觀眾開拓之潛力。
(五) 團隊經營理念之發展性。
(六) 過去辦理本會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或相關文化活動之實績。
(七)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十一、輔導與執行: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經考核績效優良者,將列為日後優先補助對象。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會核備後據以執行。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 本會得視需要辦理參與計畫之團隊、社團交流工作坊或期中觀摩學習活動,以激發創意,增進計畫成效。
(四) 獲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藝文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五) 成果報告書應視計畫性質,分別檢附工作日誌、活動照片、影音紀錄、培訓報告、研習 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之資料供核備。

十二、財務管理:
(一) 補助經費應依核定計畫指定用途支用,如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 2 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
(三) 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四) 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五) 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十三、相關規定:
(一)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二)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核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曲目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四) 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五)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四、配合行政院執行之重要計畫,得不受本要點第五、六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五、有關受補助單位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另訂定「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

十六、本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