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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pdf
九、審查作業:
(一) 由本會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十四、配合行政院執行之重要計畫,得不受本要點第五、六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