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等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檔案、行政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附件),並敘明理由,以書面通訊方式寄送、傳真或透過本會電子信箱(src@mail.hakka. gov.tw)申請。
五、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本會核准提供應用檔卷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