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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6 07: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特色商品標章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臺灣客家特色商品標章(以下簡稱 Hakka TAIWAN 商品 標章),鼓勵生產、銷售優質客家特色商品,塑造整體臺灣客家產業優質形象,並提供消費者購買優質臺灣客家特色商品之識別,以帶動地方客家產業振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 Hakka TAIWAN 商品標章,指經本會依法註冊由 Hakka TAIWAN 字樣及客家藍衫圖樣所組成之商品標章(如附圖)。

三、本要點認證範圍,指具運用臺灣在地素材製作,凸顯客庄在地傳統、呈現客家獨特生活風格,且具有臺灣客家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或唯一性等特質之一之各種有形產品。

四、 Hakka TAIWAN 商品標章認證使用方式及範圍如下:
(一) 依本會註冊圖樣使用,非經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形狀、加註或刪減字樣,但得依比例縮放。
(二) 僅限於以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認證產品本體,及以認證產品為主體之廣告、海報、型錄、說明書、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三) 其他經本會同意之授權事項及範圍。

五、認證類別:
(一) 工藝品
1、雕刻類。
2、陶瓷類。
3、玻璃類。
4、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其他工藝精品類。
(二) 生活用品
1、染織類。
2、服飾包袋類。
3、生活器具類(如餐具、茶具等)。
4、文具類。
5、其他生活用品類。
(三) 特色食品
1、良質米。
2、豆類。
3、醃漬類。
4、釀造食品。
5、即食餐盒。
6、冷藏調理食品。
7、點心食品。
8、有機農產品。
9、其他農特產加工品類。
前項第三款特色食品,如於包裝上標示通過相關機關(構)標章認證者,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本會認證之各類產品,其原料、容器及包裝之使用、製造、檢驗、驗證、標示及保存等事項,均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商品檢驗、商品標示、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

七、申請資格:以曾接受本會各種專案補助或輔導計畫之業者並具合法登記之營利(業)事業團體或人民團體為限。

八、符合前點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就其產品,參照 Hakka TAIWAN 商品標章設計注意原則 (如附件一)完成包裝設計圖示及成品打樣,向本會提出申請,每次至多以申請五項商品為限,並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 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立案證明、工廠登記證、完稅證明或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 申請產品依相關法規為應施檢驗商品者,應檢附通過相關檢驗標準之證明文件(有效期者,有效期間末日應超過規定之申請起始日起算六個月;無效期者,應於規定之申請起始日一年內檢驗通過)。
(四) 產品標示檢核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五) 實體產品一份。
(六) 含 Hakka TAIWAN 商品標章之包裝設計圖示二份、電子檔一份(PDF檔)及成品打樣一份。
(七) 其他有助於審查作業之參考資料一份。

九、申請期限: 每年原則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或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二次,逾期本會得不予受理。但配合本會需要辦理者,不在此限。

十、 Hakka TAIWAN 商品標章之認證,由本會人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議會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之。

十一、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 審查程序:分書面審查(資格審查)及會議審查(產品審查)二階段進行,並得視審查需要邀請廠商列席說明或進行現場評核。
(二) 審查標準及權重:
1、產品品質(含其他相關認證標示,如 SGS 等)及市場性:百分之三十。
2、產品之臺灣在地性及客家文化故事關聯性:百分之三十。
3、符合綠色環保素材包裝適當性:百分之二十。
4、產品之創意性:百分之二十。

十二、申請產品經審查認證通過後,由本會核定公告並製發證書及標章;產品經認證後,其申請資料內容有變動者,至遲應於情事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本會核定,逾期本會得取消認證。

十三、申請者僅得依第四點使用方法及範圍利用「Hakka TAIWAN 商品標章」,無轉讓、買賣或出租之權利,並不得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十四、依本要點認證之產品,申請者應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發生衛生、安全事件、消費 糾紛或因商品販售致損害他人權益者,應積極妥慎處理並負擔相關責任。

十五、本會得不定期對已認證之產品實施現場評核及產品抽查等追蹤管理,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六、經本會認證之產品或其申請者,經查證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該產品之認證,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 將標章使用於認證以外之產品,經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
(二) 認證產品經他人認有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並向法院訴請判決者。
(三) 認證產品已修改而顯異於原產品,未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者。
(四) 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使用標章者。
(五) 違反第十四點規定,致損害他人權益,情節嚴重者。
(六) 違反第十五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進行現場評核或產品抽查者。
(七) 現地評核及產品抽查結果不符本要點相關規定,經本會限期改善,拒不改善或屆期仍未改善者。
(八) 利用本會之認證進行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九) 其他情事,經本會認定嚴重損害 Hakka TAIWAN 商品標章認證之目的,或情節輕微經本會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屆期仍未改正者。

十七、產品經通過本標章認證之業者,同一年度內通過本標章認證之產品達五項以上且無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由本會頒發獎狀,以茲鼓勵。
累積通過本標章認證產品項數較多者,或認證產品取得中央行政機關(構)認證之食品相關標章較多者,本會得優先邀請參加產業相關行銷推廣活動或輔導計畫。

十八、產品經通過本標章認證之業者,連續一年內無新產品通過本標章認證者,本會得停止產業相關行銷、宣傳或輔導之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前二年內每年均獲認證。
(二) 通過本會認證之產品項數累積達十項以上。
(三) 其他情形,經本會同意。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