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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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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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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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整體規劃客家聚落,保存傳統客庄社區公共生活場域,強化客屬文化資產特色,落實在地住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與環境營造,促進客庄產業繁榮興盛,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計畫類別:
(一) 跨域整合規劃類:以地方客家特色產業發展為主軸,盤點並統整計畫區域內軟硬體資源,就發展缺口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二) 調查研究類:系統性調查客庄人、文、地、產、景等背景資料,作為後續推動營造工程之參考。
(三) 地方輔導團類:委託專業團隊,針對轄區內客家文化及產業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補助案件各 執行階段,提供諮詢及輔導,及培訓客庄產業規劃師。
(四) 駐地工作站類:委託專業團隊進駐客家社區,就特定補助範圍之推動辦理居民擾動、人才 培力及自力打造等工作。
(五) 先期評估規劃類:工程規劃設計前之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作業。
(六) 規劃設計類。
(七) 規劃設計暨工程施作類。
(八) 工程施作類。
四、補助範圍:
(一) 生活公共空間:公園、綠地、廣場、街巷、溝渠等公共生活及休憩空間環境整理改善。
(二) 文化資產風貌:具人文、歷史、民俗、藝術等價值之傳統建築、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營造。
(三) 人為環境景觀:路徑、舊鐵道、堤防護岸等線性空間設施或既存重要地標據點等環境整理。
(四) 自然環境景觀:生活環境聚落所在之山川、水岸、水圳等環境景觀生態復原改善。
(五) 閒置空間再利用:修建供推廣客家文化或產業使用,所在位置無門禁管制,得常時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之低度利用或閒置公有(公用)建築物及其周邊空地之環境改善。
(六) 客家文化或產業設施設備及周邊環境改善。
(七) 其他與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有關之計畫。
以上各款補助範圍,不得新建館舍。
五、補助原則:
(一) 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
(二) 跨年度計畫經本會審定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者,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本會得滾動式檢討修正補助額度。
(三) 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四) 補助款不得支用土地與建築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機關之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
(五) 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所需費用得於補助款項下支應。
(六) 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七) 屬規劃設計或工程施作類之計畫,其基地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物:
1、國、公有土地或建物,應檢附所有權證明及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文件,使用同意文件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原則為五年,但管理機關(構)與使用機關不同者,於國有財產署或公 產管理機關(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私有土地,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授權使用暨所有權人簽署之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同意書(或契約)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至少五年。
3、計畫涉及私有建築物修復者:
(1)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老街街屋立面或騎樓改善: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暨所有權人簽署之施工同意書。
(2) 建築物修復再利用: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暨所有權人簽署之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 (或契約),同意書(或契約)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至少十年。
(3)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古蹟、歷史建築,所有權人規劃自行利用該文化資產作為推廣當地客家文化或產業相關用途,但未依前目辦理時,得由所有權人負擔至少百分之三十修復經費,並與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後續用途簽訂契約後,由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提案申請補助及執行修復工作。
(4) 客籍人士之生平事蹟或創作已有正式學術研究或經本會完成主題調查者,其受調查研究內容相關之歷史空間,在暫無供公共化使用可能性前,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提案辦理緊急加固或搶修。
六、申請程序: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或本會通知受理期限前完成申請單位提案計畫初審作業,並檢齊彙案資料(格式另訂)一式十五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申請複審。
(二) 未依前款規定申請或逾期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 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 計畫書未依第五點第七款規定檢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證明及同意文件者,不予錄案審查。
七、審查作業:
(一) 初審階段: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府內有關業務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
(二) 複審階段: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或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依據本要點審查項目進行複審。並得邀集提案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承辦單位列席簡報說明計畫內容或辦理實地會勘。
(三) 修正及複核階段:
1、申請單位應於核定文到二週內,依本會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作業,並檢齊彙案資料一式三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備查暨申領第一期款。
3、未依本會審定意見修正計畫或逾期修正者,本會得逕予撤銷補助。
(四) 計畫應依行政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總工程建造經費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規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
八、審查及優先補助項目:
(一) 通案審查項目:
1、計畫之必要性、完整性、周延性及可行性。
2、計畫與客家文化之關聯性及重要性。
3、客家文化及產業發展之預期效益。
4、社區民眾參與情形及機制。
5、歷年受補助計畫執行及營運管理情形。
(二) 各類別計畫審查項目:
1、跨域整合規劃類:
(1) 產業主軸之明確性。
(2) 在地資源掌握之充分程度。
(3) 跨域整合構想之完整性。
(4) 推動組織架構之適當性。
2、調查研究類:
(1) 調查主題之必要性。
(2) 調查內容之重複性。
(3) 調查成果與營造工程之關聯性。
3、地方輔導團類:
(1) 委託專業團隊輔導之必要性。
(2) 成員專長領域組成之妥適性。
(3) 歷年執行經驗之檢討運用情形。
4、駐地工作站類:
(1) 推動主題之必要性。
(2) 擾動方法對目標達成之有效性。
5、先期規劃評估類:
(1) 規劃或評估標的之明確性及必要性。
(2) 規劃或評估內容與其他上位計畫之整合性。
6、規劃設計類:
(1) 規劃設計主題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
(2)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3) 選址之適當性。
7、工程施作類:
(1) 預算及設計書圖之完整性。
(2)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3) 設計內容適法性之檢討。
(三) 優先補助項目:
1、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方輔導團。
2、依據跨域整合規劃成果所提出之後續建設計畫。
3、依據本會或其他機關完成之客庄區域型文化或產業資源調查研究規劃成果所提出之後續建設計畫。
九、執行與督導:
(一) 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複審結果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者外,應逕辦民眾意見諮詢、業務協調整合、準備招標文件及採購招標作業。
(二) 計畫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用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及依計畫類別與屬性,訂定合理費率,以免影響設計品質。
(三) 計畫執行期間相關會議應邀集熟稔當地客家文史或環境之專家學者、社區組織或環境景觀 監督機制委員協助諮詢審查及協力推動所轄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
(四) 計畫執行期間,相關會議應知照本會派員參加。
(五) 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會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督導團之指導。
(六) 本會為計畫落實推動,得不定期安排實勘輔導,對於計畫之規劃設計內容得建議修正,必要時得要求重新規劃設計。
(七)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若有變更,應敘明理由及專案報請本會核定後據以執行。若執行內容變更且未申報核定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八) 計畫如逾本會指定期限仍未辦理完成者,本會得重新檢討是否續予補助。如經本會核定不予補助者,計畫即予撤銷,並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繳還補助經費。
(九) 計畫應於前期規劃階段將營運管理及維護計畫納入,並訂定經營管理辦法,朝財務自主、永續經營或委託民間營運管理之方向規劃;未妥善經營、執行計畫延誤、績效無法落實或於營運管理期間未依法定程序即交由私人作為營利使用者,本會除督請改善外,並得撤銷其補助,受補助單位並應繳回相關計畫全部補助款。
(十) 計畫相關文件及成果等,應配合提供本會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及推動相關活動之使用。
(十一) 屬工程施作類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查核結果之缺失及改善結果列入下年度補助審查參考。如查核成績列為丙等或同一年度受查核三次以上皆未獲評為甲等者,本會當年度及次年度得不再補助。
十、經費撥付方式:
(一) 補助款申請機關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依計畫類別及其分期方式申領辦理。
(二) 跨域整合規劃、調查研究、地方輔導團、駐地工作站、先期評估規劃或規劃設計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二十):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檢具修正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完成契約權責,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契約權責證明文件及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完成期中審查通過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期中成果報告書及第三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4、尾款(百分之二十):於計畫完成及計畫成果報告書送經本會同意備查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或實際執行金額之本會應撥補額度,檢具經費結算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尾款領據申請撥款。
(三) 規劃設計暨工程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二十):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檢具修正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工程完成契約權責,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契約權責證明文件及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惟非以工程採購辦理者,得檢具相關契約權責證明文件請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工程實際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及第三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惟非以工程採購辦理者,得檢具期中成果報告書或其他足以佐證計畫執行進度逾半之證明文件請款。
4、尾款(百分之二十):於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即檢具工程結算證明書、經費結算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尾款領據申請撥款或繳回計畫執行餘款決算,並檢具工程執行成果資 料送本會備查。
(四) 工程施作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二十):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檢具修正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工程完成契約權責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契約權責證明文件暨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工程實際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及第三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4、尾款(百分之二十):於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即檢具工程結算證明書、經費結算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尾款領據申請撥款或繳回計畫執行決算餘款,並檢具工程執行成果資料送本會備查。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計畫受補助單位。
十一、財務管理:
(一) 補助款如有挪用情事或計畫之規劃、設計內容未送本會備查或與本會核定補助內容不符,經通知仍不改正者,本會將撤銷相關補助計畫,受補助單位並應繳回相關計畫全部補助款。但補助款之支用,行政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計畫執行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及執行過程產生之廠商違約金、回收建材價金等收入,除有特殊情況,應於當年度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三) 補助款不得變更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 受補助單位經費應依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支用,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五) 計畫如經本會撤銷補助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全部補助款及其孳息繳回。
十二、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依本會「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
十三、政策性補助,得不受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六點或第十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並於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本會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或依本會函告事項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