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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7 02: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地方政府整體規劃客家聚落,保存傳統客庄社區公共生活場域,強化客屬文化資產特色,落實在地住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與環境營造,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三、補助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一) 生活公共空間:公園、綠地、廣場、街巷、溝渠等公共生活及休憩空間環境整理改善。
(二) 文化資產風貌:具人文、歷史、民俗、藝術等價值之傳統建築、場所及其週邊環境營造。
(三) 人為環境景觀:路徑、舊鐵道、堤防護岸等線性空間設施或既存重要地標據點等環境整理。
(四) 自然環境景觀:生活環境聚落所在之山川、水岸、水圳等環境景觀生態復原改善。
(五) 閒置空間再利用:低度利用或閒置公有(公用)建築物再利用及周邊空地之環境改善。
(六) 客家聚落環境營造發展總體規劃:客庄聚落所在範圍內人文歷史、產業地景及空間建築學之調查分析、發展課題、分期執行方案等總體規劃或基本設計。
(七) 客庄聚落文化資產保存維護:
1、客家聚落保存調查規劃。
2、客家聚落地區之古蹟及歷史建物修復調查規劃。
3、客家聚落地區之古蹟及歷史建物緊急搶修保固工程。
4、基於客家聚落保存規劃或依文資法已劃(指)定為聚落保存區內之古蹟、歷史建物修復工程。
(八) 客家文化館舍基本營運管理或演藝設施設備改善。
(九) 客家文化館舍之常態性展覽內容,客家文物典藏及其設施設備充實。
(十) 計畫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營運之可行性與財務效益評估等。
(十一) 其他與客家生活環境營造或文化館舍營運設施有關之計畫。
(十二) 各學校活動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勞工教育中心、社會福利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等設施原則不予補助;但在不影響原有功能下,可兼供客家文化保存、推廣、教學、展覽使用,亦可供地方客家藝文團隊進駐、操練或演出,執行機關並可提具永續經營管理能力相關證明者。

四、補助方式:
(一) 本會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之補助,依縣(市)政 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
(二) 跨年度計畫經本會審定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者,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並以滾動式檢討修正補助額度。
(三) 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四) 補助款不得支用土地與建築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
(五) 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所需費用得於補助款項下支應。
(六) 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七) 計畫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或由本會核定,且正在執行中之計畫,仍依其補助額度及比率規定辦理至完成為止。
(八) 計畫基地範圍內建物及土地,應檢附該管有機關使用同意函;如屬私人所有土地,應檢附所有權證明及授權使用暨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或契約)。文件有效期間自完工時起原則為五年,惟仍視補助額度酌予延長提供公眾使用年限。

五、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三十日前,備妥提案計畫書、必要附件及完整電子檔案函送所 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彙案初審;計畫書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者,亦同。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單一窗口承辦相關生活環境營造業務單位,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初審,並檢齊彙案資料一式十五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申請複審。
(三)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或逾期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 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逕予撤案。

六、提案計畫書內容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案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一):
1、封面。
2、初審結果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二)。
3、初審通過之提案計畫書。
4、初審、實地會勘會議紀錄及其他附件。
(二) 申請單位撰擬之申請計畫書內容(格式如附件三)

七、審查作業:
(一) 初審階段: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府內有關業務單位、專家學者及景觀總顧問(或環境景觀監督機制委員)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
(二) 複審階段: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及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依據本要點審查項目進行複審。並得邀集提案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承辦單位列席簡報說明計畫內容或辦理實地會勘。
(三) 修正及覆核階段:
1、本會同意補助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核定文到兩週內,依本會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 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送請各縣(市)政府覆核。
2、各縣(市)政府應於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覆核作業,並檢齊彙案資料一式三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備查暨申領第一期款。
3、未依本會審定意見修正計畫或逾期申請者,本會得逕予撤案。
(四) 計畫應依行政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計畫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送審相關作業。
(五) 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八、優先補助原則:
(一)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針對全國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進行客庄聚落特色風貌營造計畫。
(二) 經政府機關完成客庄區域型文化資產(含無形文化資產)調查及研究具先期規劃成果者。
(三) 計畫目標內容及實施效益具體明確。
(四) 選址之適當性。
(五) 在地客家文化資源之瞭解、在地環境特質之掌握及整合運用情形。
(六) 計畫對地方客家文化發展政策論述清晰,包括客庄生活環境品質及文化產業提升,客家文化教育推展及語言復甦,客庄環境風貌維護等。
(七) 計畫對客庄街區、聚落、建築物或人文地景具文化資產保存實益,並對所在區域可提出整體發展願景者。
(八) 計畫屬館舍類型,可明確提具管理維護行政單位及人員,或地方藝文社團進駐使用,或委託民間參與經營規劃構想方案務實可行者。
(九) 社區參與方式務實主動,或社區組織健全且運作具有經驗,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具有基礎者。
(十) 管理維護機制健全可行,包括專責單位人員、管理維護成本分析、預算編制配合等。
(十一) 提案單位以往執行本會或相關補助計畫之成效、計畫品質進度管理能力、與承辦單位人員行政專業能力等。

九、執行與督導:
(一) 執行單位於接獲本會複審結果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者外,應逕辦民眾意 見諮詢、業務協調整合、準備招標文件及採購招標作業。
(二) 計畫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用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及依計畫類別與屬性,訂定合理費率,以免影響設計品質。
(三) 計畫執行期間相關會議應邀集熟稔當地客家文史或環境之專家學者、社區組織或環境景觀 監督機制委員協助諮詢審查及協力推動所轄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
(四) 計畫執行期間,相關會議應知照本會派員參加。
(五) 計畫執行單位應接受本會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輔導團隊之指導。
(六) 本會為計畫落實推動,得不定期安排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審查委員實勘輔導,對於計畫之規劃設計內容得建議修正,必要時得要求重新規劃設計,或取消計畫。
(七) 執行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若有變更,應敘明理由及專案報請本會核定後據以執行。若執行內容變更且未申報核定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八) 計畫如逾本會指定期限仍未辦理完成者,應自逾期日起計十日內提送「計畫檢討報告」,由本會重新檢討是否續予補助。如經本會核定不予補助者,計畫即予撤銷,並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完成決算報會及繳還補助經費。
(九) 計畫應於先期階段即辦理營運管理之規劃,並於成果納入經營管理及維護計畫,函送本會備查,始得結案。
(十) 計畫相關文件及成果等,應配合提供本會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及推動相關活動之使用。

十、經費撥付方式:
(一) 補助款申請機關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依計畫類型及其分期方式申領辦理。
(二) 調查研究或規劃設計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二十):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檢具修正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完成契約權責,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契約書影本及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完成期中審查通過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期中成果報告書及第三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4、尾款(百分之二十):於計畫完成及計畫成果報告書送經本會同意備查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或實際執行金額之本會應撥補額度,檢具經費結算明細表、支出 機關分攤表及尾款領據申請撥款。
(三) 規劃設計暨工程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二十):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檢具修正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規劃設計完成契約權責,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契約書影本及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工程實際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及第三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4、尾款(百分之二十):於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即檢具工程結算證明書、經費結算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尾款領據申請撥款或繳回計畫執行餘款決算,並檢具工程執行成果報告送本會備查。
(四) 工程施作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二十):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檢具修正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工程計畫完成契約權責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契約書影本暨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工程實際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及第三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4、尾款(百分之二十):於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即檢具工程結算證明書、經費結算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尾款領據申請撥款或繳回計畫執行決算餘款,並檢具工程執行成果報告送本會備查。
(五) 設施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按本會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額度,檢具修正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尾款(百分之五十):於計畫完成後,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額度,或實際執行金額之本會應撥補額度,檢具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經費結算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 表及尾款領據申請撥款。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計畫執行單位。

十一、財務管理:
(一) 補助款如有挪用情事或計畫之規劃、設計內容未獲本會同意備查者,本會將終止或取消其補助資格,地方政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二) 計畫執行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除有特殊情況,應於當年度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三) 補助款不得變更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 計畫如於補助經費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而必須延期時,應依有關規定申請保留繼續支用。
(五) 執行單位應依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法令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十二、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依本會「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 理。

十三、專案或政策性計畫,得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十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審查及報奉 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本會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或依本會函告事項辦理。

十五、本要點於本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行政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