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客家文化設施,係指辦理客家文化保存、展示、教育推廣及相關活動為目的所建置之館舍、設施。
五、補助範圍:
(一) 推動社區參與客家文化設施經營之計畫。
(二) 客籍藝術家展演平台建置及客庄藝文團隊駐館演出計畫。
(三) 與客家文化設施經營相關之文化創意商品展店展陳計畫。
(四) 客家文化設施經營所需志工招募、培訓及運用計畫。
(五) 推動客家文化設施之館際交流、策展及巡演等合作計畫。
(六) 藝文、展演場舘本身有關之文史資料調查、表演及策展活動。
(七) 關於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之研習、訓練及學術研討等活動。
(八) 與客家文化設施有關之鄉土教學及文化體驗活動。
(九) 文化館舍與觀光休憩資源整合行銷計畫。
(十) 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聚落或依 都市計畫法劃設為客家文化保存區)。
(十一) 其他能促進客家文化設施活化效益或符合本要點宗旨之計畫。
六、補助原則:
(一) 立案民間團體每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中本會輔導中之藝文團隊,每年度以補助三案為原則,且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 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三) 地方政府所接受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
(四) 計畫結束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三份。
(五)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六) 文化設施之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不予補助;惟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不在此限。
(七) 本會補助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計畫以三年為原則,並以本會所屬及補助興(修)建之館舍為優先補助對象。
十五、政策性補助,得不受本要點第六、七點之限制(不列入補助對象者除外),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及報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