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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文化,活絡地方文化活動,促進客家文化設施之有效利用,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家文化設施,係指本會補助興(修)建館舍及以辦理客家文化保存、展示、教育推廣及相關活動為目的所建置之館舍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活化經營,係指運用一切有效之方法,提升客家文化設施之功能、增加其使用率、並充實客家文化活動之深度與社區參與之廣度,促進在地文化之傳承、累積、成長與創新。

四、補助對象:地方政府、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民營事業機構及所屬團體除外)。

五、補助範圍:
(一) 推動社區參與客家文化設施經營之計畫。
(二) 客籍藝術家展演平台建置及客庄藝文團隊駐館演出計畫。
(三) 與客家文化設施經營相關之文化創意商品展店展陳計畫。
(四) 客家文化設施經營所需志工招募、培訓及運用計畫。
(五) 推動客家文化設施之館際交流、策展及巡演等合作計畫。
(六) 藝文、展演場舘本身有關之文史資料調查計畫及策展活動。
(七) 關於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之研習、訓練及學術研討等活動。
(八) 與客家文化設施有關之鄉土教學及文化體驗活動。
(九) 文化館舍與觀光休憩資源整合行銷計畫。
(十) 其他能促進客家文化設施活化效益或符合本要點宗旨之計畫。

六、補助原則:
(一) 立案民間團體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
(二)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對縣(市)政府之補助,依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
(三) 地方政府所接受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
(四) 計畫結束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三份。
(五)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六) 文化設施之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不予補助。
(七) 本會補助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計畫以 3 年為原則。

七、撥款方式:
(一) 立案民間團體於計畫核定後,檢具修正計畫書(含工作執行進度表)、第一期補助款領 據,經本會核備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 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尾款領據、經費結算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 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 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經本會備查後撥付尾款。

八、計畫書撰擬格式: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緣起
(三) 背景資料
1、文化設施基本資料(含簡介、組織沿革、位置、面積、平面圖、及過去展演使用實績)
2、服務範圍社區概述
3、閒置或使用率偏低原因分析
4、使用同意書正本
(四) 計畫目的
(五) 計畫項目及內容
(六) 計畫執行期程
(七) 計畫執行方法
(八) 計畫執行、主辦、協辦及指導單位
(九) 計畫主持人及執行團隊簡介
(十) 社區民眾參與概述
(十一) 經費來源及經費概算表
(十二) 預期效益(應具體說明計畫執行前與執行後預期效益之比較、自行評估模式及說明關於質與量之提升如何呈現於人數累增面向)

九、申請程序:
(一) 各申請單位應於十月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下一年度之申請計畫或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本年度之申請計畫。
(二) 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計畫書(詳本要點第八點)、立案證書影本(立案民 間團體)、組織章程(立案民間團體)等各十五份,連同電子檔一份送本會,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三)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 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審查作業:由本會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審查小組由五至七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十一、審查基準:
(一) 活化策略之創意及有效性。
(二) 對相關文化範疇之開拓性與累積性。
(三) 文化設施專責經營單位與人員及人力配當。
(四) 志工招募、組織、培訓方式及參與營運等實施計畫之完整性。
(五) 社區參與之程度。
(六) 申請經費及項目編列之合理性。
(七) 過去辦理相關文化活動之實績。

十二、輔導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經考核績效優良者,將列為日後優先補助對象。
(二) 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 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三、財務管理:
(一)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執行開始十五日前報本會核備,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
(三) 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四) 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五) 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十四、相關規定:
(一) 成果報告書應視計畫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培訓報告、活化成效並有客觀上可稽之資料供核備。
(二)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核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曲目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 經核定補助計畫及執行成果報告書等資料,本會有權以非營利目的運用及公開發表。
(六)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不予退件。

十五、政策性補助,得不受本要點第六、七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十六、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