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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文字第1040018122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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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客語深根服務督導考核工作,提
    升執行成效,特依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
    十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
    點經本會核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政府立案之各專院校(以下
    簡稱受補助單位)。


三、管制與追蹤:
(一)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工作摘要及
      進度表(如附件一),並以公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交本會,辦理
      追蹤管制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起,每半年就計畫辦理情形,填
      具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如附件二),並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填報
      期中執行成果(含計畫執行進度及活動照片),以公函、傳真或電
      子郵件送請本會備查。
(三)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半年將受補助單位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
      核(彙整表如附件三)。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照最後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如發現執行事項或精神業已不同,應即函請受補助單位回復原
      計畫。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填具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四)詳述理由,陳報本會核准後方得辦理。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
      說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二)訪查人員由本會文教處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
(三)訪查事項如下(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五):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當時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4.執行計畫之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影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
        「客家委員會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
      5.受補助單位是否以公開發表之方式展示成果(公開發表之形式包
        括發行出版品、製作網頁、舉辦座談會等)。
      6.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7.執行計畫經費支出,有無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設備費。
      8.受補助單位是否隨時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9.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五、獎懲:
(一)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單位,本會將納入下年度本會推動客語
      深根服務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完成後,經評估績效卓著者,本會將建請主管機
      關表揚或敘獎。
(三)計畫執行不良者(查有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
      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本會得撤銷其補助資格
      ,並依其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停止補助一年
      至三年。
(四)受補助單位自籌款若編列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經發現後本會得要求
      繳還補助款,且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六、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