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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136000226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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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弘揚客家文化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國內部分:
      1.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2.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海外部分: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三、補助範圍:
(一)國內團體、學校申請部分:
      1.以參訪海外客家地區及社團為主要目的之活動。
      2.有關赴海外進行客家藝文展演及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
      3.有關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活動。
(二)海外團體申請部分:
      1.具歷史傳承意義之區域性年會。
      2.辦理促進客家與海外多元文化交流之各項活動。
      3.配合本會重點施政辦理之相關交流活動。


四、補助項目:
(一)至其他國家進行客家文化交流: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國際線及國
      內線)之百分之六十、簽證費、活動期間膳宿費(以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之膳宿費日支數額為上限)等。
(二)辦理客家文化相關活動:補助項目為活動業務費,如:活動手冊印
      製費、講師鐘點費、場租費、布置費、舞台燈光音響設備費、攝錄
      影製作費……等,惟不含禮品費。


五、補助原則:
(一)每一年度同一補助對象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適用不同社團但同一負責 人);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参拾萬元整。
(二)辦理活動地區為新南向國家者,得列優先補助之參考。
(三)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本會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撥經費; 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報本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四)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個月申請。但自一百十四年度起,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年度計畫受理時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辦公日;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國內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3、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上述資料請配合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作業填送,或另列印紙本乙份連同電子檔,函送本會核辦。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海外團體部分,委請申請團體所屬轄區之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務委員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協助收件,海外團體依規定檢具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七、審查作業: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會相關處室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填具審查意見陳請核定。海外團體部分,委請駐外單位,依在地僑情進行初審後,併同審查意見送本會複審核定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於客家事務交流合作影響程度。
(二)計畫中從事客家事務交流或與多元族群文化相關之活動,占所有內
      容之比重。
(三)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確、編列
      是否務實嚴謹、時間、地點是否明確等)。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自有資源及前往合作交流之地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情形。
(六)海外客家人口分布之區域平衡性。


九、撥款及核銷:
(一)分期撥款:經核定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含)以上之申請
      案,可分二期向本會提出申請,第一期款請於計畫核定後十五日內
      ,檢附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收據及切結書(附件三)到會憑辦
      。
(二)核銷結案: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資料辦理:
      1.收據。
      2.實際收支總經費明細表(如有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3.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4.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黏貼於黏存單):
     (1)獲補助經濟機艙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均應以正本核銷)
          I.活動團員名冊(請註明獲補助及非獲補助團員)。
         II.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III.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其他足
            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IV.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開立
            之搭機證明。
     (2)其他獲補助項目,應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5.活動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
      上述資料各一份送會核銷,逾期本會得依預算支出狀況撤銷其補助
      。
(三)海外團體申請分期撥款及核銷結案,應分別依上述規定,送請駐外
      單位依在地執行情形審查後,核轉本會憑辦;各期補助款項由本會
      逕匯駐外單位,再由其轉致獲補助海外團體。


十、若申請案有政策性需要,得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限制;申請單位若屬海外團體,其申請、審查、撥款及核銷亦不受第六點第四款、第七點後段、第九點第三款之限制,由本會專案審查,陳請核定。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