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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4 19: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受理寄存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客發文字第 10100066012 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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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寄存品寄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寄存品係指本中心基於研究、展示、教育和保存文化資產目的,受公務機關、非營利機構或自然人委託寄存之物件。

三、受理寄存申請時,須先提報本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
受理寄存應訂定書面契約。

四、寄存期限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本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展延或縮短之。

五、本中心得對寄存品進行研究或展示。提出研究報告或展出時,得標明寄存者之相關資訊。

六、寄存品除經寄存者書面同意及契約上載明者外,不得借出。

七、寄存品狀況良好之包裝箱、填充物應予保留,並於明顯處加註寄存品登錄號,以為歸還時使用。

八、寄存品之保存維護得比照本中心相關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