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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研訂客家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126000357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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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鼓勵地方政府整體
    推動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方政府依本要點研訂該直轄市、縣(市)客家發展計畫,應整體規
    劃轄內客家事務工作,並建立客家事務治理平台,以族群主流化思維
    ,整合跨局處之職權及資源共同推動。
四、地方政府須於一百十二年四月底前,向本會提送該直轄市、縣(市)
    客家發展計畫,並以首長任期屆滿之年度為執行期程,次期(含)以
    後之計畫須於計畫起始年度三月底前提送。
五、地方政府提送之客家發展計畫,其架構如下:
    (一)目的。
    (二)現況分析。
    (三)計畫推動機制與預期效益。
    (四)策略與重要措施及分工。
    (五)績效指標目標值。
    前項計畫之格式、推動重點及共通性績效指標目標值,由本會另定之
    。
六、客家發展計畫經本會核定後,地方政府應定期召開客家事務推動會報
    ,整合協調計畫推動辦理事項,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並由副首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擔任副召集人。
    (二)其他成員由地方政府相關局(處)首長或主管擔任,並得邀請
          外部學者專家共同組成。
    (三)幕僚單位由地方政府客家事務主責單位擔任。
七、地方政府須按季於本會指定系統填報客家發展計畫年度重要措施及績
    效相關事項辦理情形,並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提送前一年度辦理成效
    及績效指標達成情形。
八、本會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就地方政府提送客家發展計畫年
    度辦理成效及績效指標達成情形,予以評核。
九、地方政府客家發展計畫年度辦理情形,經本會評核優良者,最高發給
    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優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甲等:新臺幣五十萬元。
    前項實際獎項名額及獎勵金額,依當年度評核結果及本會年度預算編
    列情形而定。
    獎勵金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預(決)算,其主要用途應有
    助地方客家發展。
十、獲獎勵之地方政府應有獎勵金支用之內部控管機制,當年獎勵金支用
    情形應併同次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提送本會備查。
十一、地方政府研訂客家發展計畫及推動會報所需相關作業經費,由本會
      分攤業務費部分經費,分攤比率最高九成,並以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為上限。
十二、為強化行政資源整合,發揮綜效,未研提客家發展計畫之地方政府
      ,除客語發展相關計畫及重大硬體建設外,其他計畫本會得依權責
      不予受理或暫緩補助。
十三、地方政府因故未能依第四點所定期限提送客家發展計畫,得敘明理
      由經本會同意後補送,不受該點規定之限制。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