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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7: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管制督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960014321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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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督導依本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 獎勵補助計畫作業要點核定之各項獎勵補助計畫,掌握計畫執行進 度及成效,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依據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作業要 點規定核定獎勵補助之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受獎勵補助者)。 

三、受獎勵補助者應依前揭作業要點及本會核定函所列之期程,確實控 管案件執行進度,並依下列獎勵補助範圍規定之期限繳交期中報告、結案報告、經費轉正或結案經費核銷等資料,俾由本會管制檢核: (一)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
1.一年期計畫:受獎勵補助者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後,應於請撥第一期款經費前,於政府資訊研究系統(以下簡稱GRB系統) 完成新增研究計畫之登錄;於核定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期中執行進度,並於GRB系統上傳期中報告;於計畫執行 完成三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書,並於GRB系統上傳摘要及繳 交報告。
2.多年期計畫:受獎勵補助者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後,應於請撥第一期款經費前,於GRB系統完成新增研究計畫之登錄;於核定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第一年期期中執行進度,並於GRB系統上傳期中報告;於核定次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提送 第一年期成果報告書及第二年期期中執行進度,並於GRB系統上傳資料;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三個月內提送整體成果報告書,並於GRB系統上傳摘要及繳交報告。
(二)客家課程之開設 受獎勵補助者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後,應依核定函所列之期程,檢附相關開課證明(含修課人數資料);於計畫執行完成三個月 內繳交成果報告書,並上傳本會獎補助系統。
(三)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 受獎勵補助者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後,應依核定函所列之期程,於每一期繳交該期進度報告或進度管制資料;於計畫執行完成 三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並上傳本會獎補助系統。
(四)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
1.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受獎勵補助者應於各學年度結束後兩 個月內繳交當期修課成績及次期讀書計畫,並由其所屬學院 院長或指導教授提供一千字以內之短評;受獎勵補助者為博 士二年級以上者,另須提供論文投稿(發表)情形。
2.博士後研究人員:受獎勵補助者應每年期期末繳交年度工作執行摘要報告,報告內容除工作項目外,另應包含個人學術發展及年度論文投稿(發表)情形。

四、訪查、督導及原始憑證查核: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客家課程及客家知識體系發 展交流活動等是否依計畫執行,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綜合規劃 處指派人員辦理;至整合型研究計畫或專案補助計畫,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受獎勵補助者到會報告計畫執行情形,受獎勵補助者應配合辦理。
(二)計畫採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受獎勵補助機構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原始憑證,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本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獎勵補助機構提送;原始憑證查核,原則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指派人員辦理,主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受獎勵補助者應配合辦理。

五、受獎勵補助者經查有以下情事之一,本會得撤銷其獎勵補助,並追 繳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獎勵補助:
(一)於研究計畫之執行階段、撰寫之研究成果報告有違反本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及其相關法令,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於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者。
(二)經訪查或檢核結果不符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情形 嚴重或未依限填報、檢送、上傳資料,經本會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

六、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