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客庄產業,指位於依客家基本法公告之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具在地特色之產業。
第三條 本辦法振興措施如下: 一、推辦客庄產業展售及行銷推廣活動。 二、獎勵至客庄旅遊消費。 三、其他經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措施。 前項第二款獎勵措施,以中華民國國民進行跨區消 費,或外籍團客於本國旅遊為原則;並以餐飲、伴手禮 等零售商店為振興對象。
第四條 受獎勵之對象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 事實隱匿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 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已撥付款項。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