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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秘字第1060013045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秘書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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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
    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等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檔案、行政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填具所附申請書(如附件 1)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後。以書面
    通訊方式、傳真或透過本會電子信箱(src@mail.hakka.gov.tw) 申
    請。


三、申請應用程序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
    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四、本會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
    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檔卷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
    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本會受理申請應用,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人員辦理。
    業務承辦人員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附件 2)後,簽陳機關權責長官核示。


六、如經核准應用檔卷,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審核通知書中載明核准應
    用檔卷之意旨、應用檔卷之方式、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與收費標
    準、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通知申請人。


七、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本會核准提供檔卷應用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
    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其涉及他人
    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八、申請人至本會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指定閱覽場所。
    業務承辦人員將檔卷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卷應用簽收單(如
    附件 3)簽名。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九、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會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會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會
    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場所,應將檔卷交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應用影像
    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十、申請人檔卷應用,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一、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會得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場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
      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
      ,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檔卷應用完畢歸還,應經本會檔案管理人員點收後,並於檔卷應用
      簽收單註記還卷後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三、檔卷應用完畢後,業務承辦人員應依「本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
      訊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應用檔卷之費用,並開立收據併同檔卷
      複製品,交予申請人。


十四、申請人應用檔卷,應至本會指定處所為之。
      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