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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4 1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獎勵績優客語薪傳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文字第 10761001181 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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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以落
    實客語向下扎根,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推動績優之客語
    薪傳師,核發獎勵金以資激勵,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對象:
    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客語薪傳師,依本會「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
    業要點」辦理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學員平均出席率
    達八成以上、未違反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者,及
    經本會督導訪視未違反相關規定,且輔導學員通過前一年度或當年度
    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達核發獎勵金標準之績優客語薪傳師。
三、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核發新臺幣八千元整。
  (三)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
  (一)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客語薪傳師,於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放榜,學員取得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
        ,並檢附學員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送本會審核,逾
        期不受理。
  (二)經本會審查後,將依核定結果函請申請者掣製收據(詳附件二)
        送本會據以核發獎勵金。
五、相關規定:
  (一)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申請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本會得撤銷其獎勵金,並追還已核發(獎勵金)金額。
  (二)所送學員若有同一級別重複申請時,本會得追還溢領(獎勵金)
        金額。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四)所送學員若已通過較高級別,其後再通過較低級別或相同級別者
        不予計入通過比例。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