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0.01.25 修正)》 規費法自九十一年公布施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辦理客語能力認 證考試,依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為鼓勵及推廣學習客語,參採「使用者付費」及避 免資源浪費原則,特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 費標準」,並依此標準,收取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報名費等相關費用。 為適時檢討本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作業機制,以達客語向下扎根之目標,且據查我國 人十九歲以下多為國、高中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且尚無經濟能力;推廣語言文化既 係政府政策,應試及格尚無實質權益。故針對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取報名費,特於九 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名稱及第二條條文 ,施行期間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復查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應繳納之報名費原應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整,惟基於推廣客 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另,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整,補 發、換發者亦同。惟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亦免收合格證書費 ,上揭優惠期限均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又,客家基本法甫於九十九年一月 二十七日公布施行,第八條即明定:「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 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為落實推行及鼓勵、推廣學 習客語考量,爰擬修正延長實施報名費減半收費,及初次領發免收合格證書費之優惠 期限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落實推行客家基本法及鼓勵、推廣學習客語考量,擬修正延長實施報名費減半 收費之優惠期限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落實推行客家基本法及鼓勵、推廣學習客語考量,擬修正延長實施初次領發者 ,免收合格證書費之優惠期限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三條 )。 《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8.04.23 修正)》 規費法自九十一年公布施行後,本會所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依規定應徵收行政規 費,為鼓勵及推廣學習客語,參採「使用者付費」及避免資源浪費原則,特於九十六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並依此標準,收取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報名費等相關費用。 為適時檢討本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作業機制,以達客語向下扎根之目標,查我國人十 九歲以下多為國、高中教育階段,未成年且尚無經濟能力;又,推廣語言文化係政府 政策,應試合格尚無實質權益。故擬針對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取報名費,特修正「客 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另,「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家 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業經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客會文字第○九六○○一一八 四一號令修正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是以,為求認證 考試名稱一致,爰將本收費標準修正為「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本修正 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收費標準名稱,配合認證考試名稱做修正(修正名稱)。 二、為達客語向下扎根,鼓勵低年齡之青少年學習客語,擬針對十九歲以下者,免收 取報名費(修正第二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