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10002
50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本
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變更
為客家委員會,第 1 條、第 4 條第 2 項之附表一、第 5 條之附
表三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客家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1030001257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新名稱:客家委員會
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3.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 11000023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條文,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