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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
    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
    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標準:全國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
    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獎勵方式:
(一)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中
      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客
      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者加四分。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能力
    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
    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
    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