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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
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本會制度改進之研究及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文化教育處,分二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三科辦事。
四、傳播行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二、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規劃、推動、獎助及督導。
四、本會施政策略、國家建設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
    案計畫之審核、協調、督導、管制及考核。
五、本會業務報告、施政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組織調整與重要交
    辦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本會資訊服務之規劃、推動及資通安全管理。
七、地方客家事務、全國客家會議、全國客家事務首長會議之規劃、推動
    及辦理。
八、客家社團發展之輔導、聯繫及補助。
九、海外客家事務與藝文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客家發展事項。


第 7 條
文化教育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語推廣教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語能力認證、資料庫與數位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三、客語作為公事語言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
六、其他有關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事項。


第 8 條
產業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調查、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之輔導。
五、客家文化產業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產業之補助及獎勵。
七、客庄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八、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
九、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


第 9 條
傳播行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傳播媒體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媒體之輔助及培植。
三、客家語言文化之媒體合作、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音資料蒐整及典藏。
五、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資料庫建置、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六、客家語言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
七、國會聯絡、媒體公關、新聞發布與輿情之蒐整及處理。
八、國際新聞傳播媒體之協調聯繫。
九、本會重大政策宣傳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客家傳播行銷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15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