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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頒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760000551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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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青年參與客家事務,針對投入客家
    領域研究或發展成果創新傑出之青年予以表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參選資格:凡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年
    齡 15 歲至 35 歲,於客家學術研究、資源調查、語言傳習、技藝傳
    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社會服務人文關懷等領域表現傑出或具潛力
    者,均可自行參選或接受推薦參選,但獲獎者自獲獎當年起五年內不
    得重複申請。


三、本獎項之頒給以四名為原則,評審委員得視客家學術研究、資源調查
    、語言傳習、技藝傳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社會服務人文關懷等領
    域參選者之創新或傑出程度,酌增減名額或從缺。得獎者除各頒給獎
    狀、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外,本會另提供得獎者二年期研究、調查或
    創作經費補助之申請,每年期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四、本獎項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及推薦參選二類,其參選方式如下:
(一)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個人名義自行申請。
(二)推薦參選:政府機構、民間團體均可推薦參選人,惟應繳附被推薦
      者簽署之同意書。
    自行或推薦參選均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如附件),郵
    寄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五、評審委員會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組成,得視實際需要增聘學者
    專家。評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六、本獎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行政審查):
      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工作小組就相關資料進行查核,以
      為評審委員會複審評核之依據;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複審:
      評審委員就通過初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審查,並召開複審委員
      會議,決定年度獲獎人員,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公告。
      複審評審程序及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七、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八、得獎者之研究、創作或調查,如經查證不實或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或與事實有明顯差距而有誤導意圖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
    獎金、獎狀及研究或調查補助經費,十年內亦不得再參選或被推薦參
    選。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