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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文字第1060006987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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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推展客語深耕扎根,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已通過本會舉辦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學生,核發獎學金以資激勵,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對象:國民小學以上學生,但不含在職專班生。

三、核發標準:
 (一)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同一核發對象,不得重複領取同一級別獎學金。

四、核發程序及核撥方式:
 (一)於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放榜後十日內,依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總試務中心調查各學校該考試年度合格學生名單並檢核後,由本會檢附前揭合格學生之印領清冊(詳附件一)予各學校。
 (二)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除合格學生有第三款、第四款情形得經本會同意後展延辦理外,依下列程序辦理:
  1.通知合格學生辦理領取獎學金相關事宜。
  2.七日內由合格學生於印領清冊簽章後,併同掣製之收據函送本會核撥獎學金。
  3.收執聯(詳附件二)應於合格學生簽章後(高中(職)以下須附家長簽名),由學校收存三年。
  4.如遇有第三款、第四款情形,應於印領清冊敘明或依附件一格式填造印領清冊。
  5.逾期未完成規定事宜致合格學生權益受有損害,由各校自行負責。
 (三)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發現合格學生非由該校辦理領取獎學金者,於合格清冊註明應辦理領取獎學金之學校,並於三日內函知本會:
1.合格學生於報考時為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高中三年級、大學四年級,如繼續就學者由現就讀之學校辦理,未就學者由原就讀之學校辦理。
2.轉學生由轉學後之學校辦理。
 (四)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無法通知合格學生時,應於三日內函知本會,由本會於官方網站公告領取事宜,公告期間三十日,逾期得不予受理領取獎金事宜。
 (五)經成績複查後符合前點規定之核發標準時,由本會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相關規定:
 (一)如獎學金有誤發之情事,本會得追還已發之獎學金。
 (二)同一核發對象,若有同一級別重複領取時,本會得追還溢領之獎學金。
 (三)核發對象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領取獎學金。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由本會保存備查。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