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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臺三線識別標誌授權非營利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客會傳字第1060014262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藝文傳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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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政策計畫,啟動客家文藝復興,營造慢食、慢遊、慢活之客庄特色,打造人文、產業及生態之豐富面向,提升臺三線計畫之知曉度,並有效管理非營利使用識別標誌圖案及標準字等圖檔(以下簡稱臺三線專用圖檔,圖檔內容如附件一)之授權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中央及各縣市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個人、本會輔導、獎補助或合作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凡認同前點精神者,經本會核准授權後,均得為非營利使用。
        經臺三線治理平臺工作小組授權非營利使用者,不在此限;惟後續產製相關行銷文宣品或欲為營利使用者,仍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提請臺三線治理平臺工作小組審查。
        申請單位得於申請本會相關輔導、獎補助或合作計畫時一併提出使用臺三線專用圖檔之聲明,凡計畫經本會審核通過,即可為非營利使用;期滿如欲繼續使用,或未及於申請原計畫提出申請使用該圖檔,應依原計畫或本原則相關規定辦理,經核准後始得為非營利使用。
        第一點所稱臺三線專用圖檔不限文字或圖形,其以記號、聲音、顏色、影像或其混合方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人認知為臺三線之名稱或標誌者亦屬之。

三、申請單位欲為非營利使用臺三線專用圖檔,應於公開使用前一個月檢具以下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將依相關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一)授權非營利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非營利使用聲明書(如附件三)。
    (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四)設計樣稿、使用示意圖或樣品(包含規格、材質、成份)。
    (五)其他應備文件。

四、使用臺三線專用圖檔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該識別標誌、標語、圖像作為商業營利目的之使用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二)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損及本會與臺三線沿線觀光名譽、整體形象及權益。
    (三)經核准授權非營利使用之申請單位,不得轉讓;如需修改審核通過之原申請書內容、設計圖樣、材質及規格等,或後續產製相關行銷文宣品,應事前提報本會。

五、凡牽涉營利行為或營利機構,亦非本會輔導、獎補助或合作對象,權利金之收費標準均視個案內容申請授權認定。

六、經本會核准之申請單位使用臺三線專用圖檔設計完成後,應將檔案提供予本會備查。
        本會為查核圖檔授權之利用情形,申請單位負有說明義務,並應提供查核所需相關資料及憑證,不得隱匿或拒絕。

七、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原則,本會得逕行終止授權使用,申請單位應對本會進行損害賠償,並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八、經本會核准授權使用臺三線專用圖檔者,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本會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授權利用情形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