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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秘字第 1091500310 號函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秘書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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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檔 案法及其相關規定,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 檔案功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係依據檔案法暨檔案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訂定,其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貳、點收 三、依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辦畢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送檔案管理人員 點收: (一) 承辦人員部分: 1.辦畢之案件,應於五日內歸檔,屬紙本型式者,按文件產 生日期先後排序,早者在下,晚者在上。以鉛筆於文件首 頁附註總頁數,並依規定編寫頁碼。文件如為雙面列印者, 亦應編寫頁碼。 2.辦畢案件應於五日內送交單位登記桌列印歸檔清單(一式 二份)並送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歸檔,檔案管理人員簽收後, 各執一份備查。 3.承辦人員於填註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時,應依歸檔案件性 質,歸入本會檔案分類表適切之類目。 4.歸檔之案件如須併件者,應於公文管理資訊系統或歸檔清 單上附註併件之文(編)號。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3 日客會綜字第 0910001774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2 日客會綜字第 091000237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7 日客會綜字第 095000921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客會秘字第 101000166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客會秘字第 1020010301 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客會秘字第 1081500119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6 日客會秘字第 1091500310 號函修正 2 5.歸檔案件如為書籍式資料,或特殊媒體型式者,如照片、 地圖(工程圖)、微縮、影音、電子或以其他方式儲存之媒 體,承辦人員應檢視或以讀取設備確認內容,並應於該媒 體或外包裝適當位置載明名稱、文(編)號、規格、製作 者、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但屬歸檔 案件之附件者,得不載明分類號、保存年限、製作者及製 作日期。 6.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7.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之物品,應由承辦人員另行處 理,不得歸檔。 8.機密檔案歸檔,承辦人員應以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 確實填寫封套上各項目之內容;裝封前,須經單位主管審 查確認後彌封,並於封口處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二) 總發文人員部分:本會核發之稿件,應逐件彙齊列印歸檔清 單(一份),送檔案管理人員辦理簽收。 (三) 辦畢歸檔案件,如因續辦,而有借調原案必要者,應依規定 借出原案後辦理。 四、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或文書單 位補正: (一) 案件非原件且未經簽奉本會權責長官核准者。 (二) 案件或其附件不齊全者。 (三) 案件有漏判、漏印、漏會、漏發等情事者。 (四) 案件逾二頁,且未蓋騎縫章者。 (五) 案件未填註分類號、保存年限及未依規定填寫頁碼者。 (六) 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七) 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註銷』 或『作廢』等字樣者。 3 (八) 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者。 (九) 案件未編列文(編)號或文(編)號有誤者。 五、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人員經逐件查檢無訛後,於歸檔清單上加 蓋點收日期並簽章後留存備查。 六、檔案管理人員留存之歸檔清單,應保存三年。 七、經本會權責長官核准延後歸檔之專案案件,不受五日內歸檔之限 制。但承辦人員應依簽准之延後日期辦理歸檔。 八、對於辦畢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人員應每月底定期辦 理稽催,經稽催逾三次,仍未辦理者,簽報本會權責長官處理。 九、檔案管理作業之歸檔案件統計表、檔案編目數量統計表、檔案保 管數量統計表、調案數量統計表等各項表單,應每月定期簽請本 會權責長官核閱。 參、立案編目 十、檔案應編訂檔號,賦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 號。 十一、檔案管理人員發現檔案分類號有錯誤或疑義時,應即洽原承辦 人員查明更正。 十二、檔案分類時,應分入專屬類目,如無專屬類目,應分入較適當 之類目;凡一案件涉及二類目以上者,應依常用、重要、具體 等特性,分入最適切之類目或主要事由所屬類目,並於檔案管 理資訊系統註記相關分類號。 十三、檔案編案時,無前案可併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另立新案;屬性 質相同、案情關聯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處理。 十四、經確立案名之案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歸入適當案卷,並依 序編列卷次號,再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目次號,並編寫 於各案件第一頁右上角空白處。如案件未依點收規定之 5 日內 期限辦理歸檔者,其目次應續接該卷當時之最末目次號編寫。 4 十五、案件層級檔案編目應以案件為單元,並依案件之著錄來源逐項 著錄。 肆、保管 十六、檔案之整理,按文件產生時間之先後,早者在上,晚者在下, 依序排列整齊。檔案保存年限逾五年者,須經影像數位化儲存。 十七、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一律去除,尚未完成裝訂者,暫以燕尾夾 區分。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十八、永久保存之檔案,應定期辦理裝訂作業。裝訂時須左右底三面 邊緣保持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 之內容;未達公文用紙尺度者,應以公文紙規格襯貼併同裝訂。 十九、檔案之附件應隨文裝訂存置;如不便隨文裝訂者,應在原文加 註「附件另存」,並於案卷目次表註明附件媒體類型、數量及存 放地點,於附件適當位置標示檔號後另行存置。 二十、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 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二十一、檔案整理後,應置於檔案卷夾中,同一案名之各案件應集中 置於同一檔案卷夾,於每一案卷前放置案卷目次表,並於檔 案卷夾卷脊或封面標明案名、檔號及保存年限。 二十二、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相同分類號案件為限,其厚度以三公分 為原則;如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案卷夾;案件過少時, 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二個以上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依案次號大 小排序。 二十三、檔案應依定期保存及永久保存分別保管;其排架應按檔號大 小順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排放於檔案架,並預留空間, 以利後續作業。 二十四、機密檔案應另備專櫃密鎖存放,並由專人管理。機密檔案解 密後,應依一般檔案存放保管。 5 二十五、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年進行檔案清理作業。屬機密檔案者,應 定期清查,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理變 更或解密事宜。 二十六、檔案保管場所,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出。 伍、檢調 二十七、借調檔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借調檔案應以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借調非 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單位主管或權責長官同意後,始可 調取。 (二) 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一件或一案為單位,得先查詢借調檔 案範圍後,至公文系統辦理線上申請或列印調案單(如附件, 一式二份),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或權責長官核准後,送檔案 管理人員調取。至檔案調閱方式依調案單位需求,得以調閱 原件或線上影像方式處理。上開線上調閱方式,應設定使用 權限,並保留調閱紀錄。 (三) 本會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及權責 長官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 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 准。借出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外加封套密封,並加蓋密封章, 親自交由調案人簽收。 (四) 他機關借調檔案者,須備函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後,由承辦單位持復函影本併同調案單辦理借調。但 屬機密檔案者,應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後,始得提供。 (五) 依法有權調閱檔案者,須備函提出申請,並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並由承辦單位持復函影本併同調案單 辦理使用。 6 二十八、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檢取檔案,並於檔案管理資 訊系統註記後,調案單一聯併同檢出檔案交予調案人並逐件 清點及簽收;另一聯由檔案管理人員留存。 二十九、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 人,必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借調或調用之檔 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 案內容之情事。 三十、借調一般檔案以十五日為限,機密檔案以七日為限,期滿應即 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到期日前提出展期申請, 經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後知會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展期。 三十一、借調一般檔案之展期以三次為限,每次為十五日;機密檔案 之展期以三次為限,每次為七日。展期已逾三次,仍有使用 檔案必要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三十二、逾期未歸還之檔案,除經核准展期者外,檔案管理人員應每 十五日辦理催還一次;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簽請本會權 責長官處理。 三十三、歸還之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核對無誤,應於調案單加蓋檔 案歸還章,並於檔案資訊系統調案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調 案單則退還調案人;如發現有缺漏、塗改、抽換、拆散等情 事時,應簽報本會權責長官處理,其調案單不予退還。 三十四、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 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前項檔案如係非主管案件時,調案人應會同業務單位主管或 承辦員辦理之。 三十五、人員調、離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人員,以確實查檢其借調情形;如 7 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二)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歸還者,應依相 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陸、應用 三十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有關 檔案的應用依本會「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辦理。 柒、銷毀 三十七、檔案管理人員每年應定期辦理檔案銷毀作業。 三十八、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 並制定檔案銷毀計畫以及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16.4.1.6 所列情形併附之相關文件,簽陳本會權責長官核准 後,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管局)審核。 三十九、經核准執行銷毀之檔案,應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 注意環境保護事宜。 四十、未經核准銷毀,且須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辦 理保存年限延長作業。 四十一、檔案經銷毀後,應於案卷目次表、檔案銷毀目錄及檔案管理 資訊系統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日期等相關資料。檔案銷毀目 錄則應永久保存。 捌、移轉 四十二、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年整理屆滿二十五年之永久保存檔案,辦 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鑑定仍具永久保存價值者,編製檔 案移轉目錄併同鑑定報告,函送檔管局審核。 四十三、凡永久保存之機密檔案,應於移轉前,先行依法辦理檔案機 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8 四十四、經核准移轉之檔案,其交接紀錄應簽陳本會權責長官簽名或 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經完成檔案移轉交接程序後,檔案 移轉目錄及移轉交接紀錄應永久保存。 四十五、本要點奉主委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