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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10866022811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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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鑒於客庄在地產業環境遠不如都會區發展成熟,於人才、資金、技術支援、產業供應鏈、潛在消費者及行銷通路等,均有所不足,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客庄之事業提升服務能量或擴充營運規模,以達地方創生及永續深耕,提供貸款信用保證,協助事業取得經營擴充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貸金融機構及貸款資金來源
    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並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保證貸款總金額
    本貸款之保證貸款總金額係以本會撥付之專款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相對資金之合計數之十倍為限。

 四、貸放對象
    本貸款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負責人為國內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法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設立登記地址或工廠登記地址須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如附表),並實際在前述重點發展區從事經營客家文化、具在地特色並能提升客庄就業機會之產業。惟不含金融、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申貸事業、負責人或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已超過三個月者。
    (三)企業淨值為負值。
    (四)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財金或經濟相關法令並經判決確定。
    (五)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給予信用保證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五、貸款適用範圍
    本貸款用途,以申貸事業之週轉性支出及資本性支出為限。

 六、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以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之八成為限,貸款額度合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各項貸款額度如下:
    (一)週轉性支出:最高五百萬元。
    (二)資本性支出:最高一千萬元。
    本貸款申貸事業以申請一次為限。

 七、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一)週轉性支出: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2.機器、設備及軟體: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貸款利息應按月付息,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但申貸事業與承貸金融機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八、貸款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最高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

 九、貸款利息補貼
    (一)利息補貼期間以貸款前三年為限,並由本會全額補貼;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申貸事業自行全額負擔。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等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三)申貸事業如有停業、歇業及遷離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情形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向申貸事業追回溢領之補貼息。
    (四)申貸事業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但申貸事業清償積欠本金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會得繼續補貼利息。
    (五)前款積欠期間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申貸事業追回並返還本會。
    (六)申貸事業逾期繳款未達三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十、保證條件
    (一)本貸款保證成數,最高九成。
    (二)保證手續費率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收,由申貸事業負擔。
    (三)承貸金融機構除開辦費、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及代理信保基金收取保證手續費用外,不得向申貸事業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一、申貸及審核程序
    申貸事業申請本貸款時,應檢具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會提出。

 十二、審核程序
    (一)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信保基金代表、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各該相關機關代表及本會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點申請案。其審查內容,包括申貸資格、財務結構、營運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
    (二)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人數三分之一。審查小組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審查小組會議,得視需要召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四)審查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五)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對審查過程及所有文件、資料均應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六)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經本會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貸事業。

 十三、申貸注意事項
    (一)申貸事業經本會核定同意提供貸款者,應於收受核發之通知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逾期未動支者,得解除其貸款契約。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貸款者,應於期限內就未能辦妥理由函洽本會同意後,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二)本貸款資金應依事業計畫書內容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三)同一負責人及其配偶僅得就一事業獲得本貸款。

 十四、查核監督
    (一)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徵授信之相關資料,本會及信保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作業及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事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十五、呆帳責任
    本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承貸金融機構得比照辦理。

 十六、停止辦理時機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會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一)本貸款保證貸款總金額用罄。
    (二)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保證貸款總金額十分之一。
    前項停止受理之事由消滅後,本會得恢復受理申請。

 十七、其他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規定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會得邀請經承貸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事業參與相關行銷推廣、展售活動,或培訓、輔導課程,以協助提升品牌能見度及市場銷售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