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客發公字第1050004552號
法規體系: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
室前廳(交誼廳)。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
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