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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文字第1040002266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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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語傳承計畫,就已具備客家語
    言、文學、歌謠及戲劇等專長之人員,給予專業憑據認定,賦予客語
    薪傳師之尊銜,作為投入傳習客家語言文化者之證明,特訂定本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客語薪傳師係指具有客家語言、文學、歌唱及戲劇之才能,並經本要
    點認定取得證書者,以傳承客家語言文化為使命。


三、客語薪傳師類別:
(一)語言類:語文教學及口說藝術等。
(二)文學類: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歌謠類: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戲劇類: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客語薪傳師之資格條件:
    各類別薪傳師至少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
(一)語言類:
      1.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取得教師證,並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者。
      3.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並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
      4.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5.長期研究客語,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
(二)文學類:
      1.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工作,且發表學術論述刊登於相關專業雜
        誌、期刊或學報者。
      2.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曾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
        賽,成績優異者。
      3.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及出版專書著作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
        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三)歌謠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歌謠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之比賽,成績優異者。
      3.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比賽,成績
        優異者。
      4.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歌謠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四)戲劇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戲劇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3.參加知名客家劇團,擔任常態演出之主要演員,達十年以上,成
        績優異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
        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戲劇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五、申請認定作業:
(一)方式:
      1.推薦:由機關(構)、學校及團體依前點規定具有傑出才藝及致
        力客家語言文化薪傳者向本會推薦,詳填推薦表、被推薦者簽署
        之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含電子檔),以掛號寄交本會或完成
        線上申請(含相關附件送出)。
      2.自行申請:由符合資格者以本人名義申請,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
        明文件(含電子檔),以掛號寄交本會或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
        附件送出)。
(二)時間:推薦或報名案件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
      至本會,線上申請者須備齊附件,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三)通過認定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證書。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會每年辦理二次審查,每次就該次申請者及被推薦者之
      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
      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及擬具初審意見,以提供審核委員會評
      審之依據。
(二)複審: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評審小組進行審核,通過者核發客語薪傳師證書。


七、為增進傳習學能,傳承客家文化,客語薪傳師宜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
    程,鼓勵每五年至少辦理傳習服務三次,相關參與情形,將納入爾後
    獎勵補助之參據。
    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參加本會、縣(市)政府及大專院校辦理客語薪傳培訓之相關實體
      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
(二)參加哈客網路學院相關課程:客語教學、客家音樂、客家民俗歷史
      、客家文學、客家文化創意產業、兒童客家、大專校院合作課程等
      七大類不同門課程。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