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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1096600587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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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文化,活絡地方文化及產業
    活動,促進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之有效利用,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係指以協助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
    與發揚,或客家產業之行銷推廣與創新發展為主要目的所建置之館舍
    。


三、本要點所稱活化經營,係指為增進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建置之功能,
    提升社區居民或其他社會大眾參與、使用情形,同時有利於自主營運
    發展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及方法。


四、補助對象:負責維護管理第二點所稱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之地方政府
    。


五、補助範圍: 
(一)社區參與客家文化及產業之計畫。
(二)客家語言、文化相關之傳習或推廣計畫。
(三)客家特色產品之展示、推廣計畫。
(四)客家文化相關之人才培育、訓練、產業輔導或研討(習)計畫。
(五)館際交流合作計畫。
(六)觀光休憩資源整合行銷計畫。
(七)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登錄為聚落或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為客家文化保存區)。
(八)其他能促進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之計畫。


六、補助原則: 
(一)計畫執行對於提升設施自償率或增加設施收益之效益顯著者,優先
      補助。
(二)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
      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
      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
      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三)本會補助款,應納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四)計畫結束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三份。
(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六)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不予補助;
      但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不在此限。
(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起,同一設施獲本會依本要點補助者,至多以五
      年為限。但連續二年未達成本會核定該設施績效目標者,第三年起
      不再補助。


七、撥款方式: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修正計畫書核定並完成招標作業後,檢具權責證明文件、納 入地方預算證明及第一期補助款領據,經本會核備後撥付;計畫內容無需辦理招標者,於 計畫核定後,檢具修正計畫書、納入地方預算證明及第一期補助款領據,經本會核備後撥 付。 (二) 尾款(百分之七十):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尾款領據、經費結算明細表、獲補助 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本會,並經本會備查後撥付尾款。


八、計畫書撰擬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格式另訂之):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
(三)背景資料
      1.文化及產業設施基本資料(含簡介、組織沿革、位置、面積、平
        面圖、設施所有及管理權屬、人力配當現況及過去使用情形)
      2.服務範圍社區概述
      3.閒置或使用率偏低原因分析
      4.設施維護管理證明文件
(四)計畫目標
(五)過去三年營運計畫執行檢討(包含詳細使用人數及來源分析,採用
      方法及其效益)
(六)實施方式:預定工作項目、辦理期程、步驟與方法及活動地點等內
      容
(七)經費來源及經費概算表
(八)預期效益及績效指標(應具體說明計畫執行前後效益之比較、自行
      評估模式及說明所欲達成之量化指標及質化效益)
(九)其他


九、申請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十月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下一年度之申請計畫或本
      會通知受理期限前提出申請計畫。
(二)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計畫書(詳本要點第八點)等
      各十五份,連同電子檔一份送本會,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
      受理。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檢齊上述文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核後,彙送本會辦理。
(四)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
      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
      者,不予受理。


十、審查作業: 
(一)審查:
      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並得邀
      請申請單位列席簡報計畫內容或進行實地訪視。
(二)計畫修正:
      1.本會同意補助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十五日內,依本會
        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內容連
        同相關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案一份,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複核。
      2.上開複核作業應於修正計畫送達後十五日內完成,並檢齊彙整資
        料一式三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核備。計畫修正提送或複核
        作業逾期時,本會得撤銷補助計畫。
      3.未依本會審定意見修正計畫、逾期未修正、大幅刪減自籌經費或
        其他變動計畫情形,本會得逕予撤銷。


十一、審查基準: 
  (一)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活化經營策略之創意及有效性。
  (三)對設施自主營運目標達成之關連性。
  (四)設施現況及未來專責營運維管單位之人員及人力配當。
  (五)已往辦理設施活化經營計畫之成效。
  (六)申請經費及項目編列之合理性。


十二、輔導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
        必要之輔導與考核;未達預定績效者,翌年度本會得檢討減列補
        助額度或不予補助。
  (二)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
        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
        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三、財務管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執行
        開始十五日前報本會核備,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
        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
        政監督。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
        補助。


十四、相關規定: 
  (一)成果報告書應視計畫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培訓
        報告、活化成效並有客觀上可稽之資料供核備。
  (二)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
        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核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
        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如有該等
        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
        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經核定補助計畫及執行成果報告書等資料,本會有權以非營利目
        的運用及公開發表。
  (六)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不予退件。


十五、政策性補助,得不受本要點第六、七、九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
      審查及核定後實施。

十六、有關受補助單位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由本會另訂定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