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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出版品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860000351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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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客家優良出版品,增進國人認識
    並弘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機關、學校及經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學術團體、
    社會團體或設籍中華民國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以下簡稱申請者)。


三、補助範圍:包括
(一)有關客家出版品:
      1.圖書。
      2.連續性出版品:分為全國性刊物與地區性刊物。
      3.有聲及影像出版品。
      4.網際網路出版品。
(二)前款屬客語教材者,包括:
      1.客語主教材。
      2.客語輔助教材。


四、補助原則:
(一)依審查結果分級補助。經審查評定為 A  等級之出版品,每案補助
      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經審查評定為 B  等級之出版品,每
      案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不得超過其出版總經費百分之
      七十。結算之出版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
      結算之出版總經費比例超過百分之七十,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發
      行量、經費等)時,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二)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
(三)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提出申請補助以五案為限,獲本會核定補助
      以二案為限;社區報、期刊、雜誌及連續性出版品以每一年度核定
      補助一次為原則。依本要點接受補助逾期尚未結案者,當年度不得
      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四)同一出版品不得重覆申請;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
      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五)申請者為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應納入其年度預算辦理。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出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1.圖書或連續性平面出版品:
     (1)出版品名稱及主題、出版內容大綱、出版日期、印製廠商、出
          版規格、頁數、材質(含色彩、尺寸、紙張種類、磅數)、總
          字數及數量等;如為再版計畫,應清楚載明。。
     (2)計畫主持人、主要參與者及簡介、出版進度表。
     (3)出版發行計畫(如贈送或出售、定價、發行管道、行銷方式或
          贈送之單位等,若有合作之出版或發行單位,須註明合作條件
          )。
     (4)經費來源(含經費明細表)及預期效益。
     (5)檢附已完成作品且可逕送印刷之定稿複製本八份。社區報、期
          刊、雜誌或連續性出版品,應附前期出版刊物八份(以上均得
          以電子光碟替代紙本,惟需至少檢送紙本一份)。
      2.有聲及影像出版品部分:
     (1)出版品名稱及主題、演出內容大綱、出版日期、印製廠商,出
          版規格、長度、材質、數量等;如為再版計畫,應清楚載明。
     (2)計畫主持人、演出者及簡介、出版進度表。
     (3)出版發行計畫(如贈送或出售、定價、發行管道、行銷方式或
          贈送之單位等,若有合作之錄製或出版單位,須註明合作條件
          )。
     (4)經費來源(含經費明細表)及預期效益。
     (5)檢附母帶之複製品八份。
      3.網際網路出版品部分:
     (1)出版品名稱及主題、出版內容大綱、出版日期等。
     (2)網站運作架構圖、配合之搜尋引擎及連結網站。
     (3)計畫主持人、主要參與者及簡介、預計註冊網站名稱。
     (4)網站內容更新次數、內容及方式等。
     (5)出版進度表、出版發行計畫(如免費或收費、定價、行銷方式
          等,若有合作之單位,須註明合作條件)。
     (6)經費來源(含經費明細表)及預期效益。
     (7)請附具完整介面、連結且可操作之網頁複製光碟八份。
(三)切結書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四)出版事業機構應附出版事業登記證書影本,學術及社會團體應附立
      案證書影本,自然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五)申請文件之光碟或電子檔。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六月檢具第五點所列申請文件,函送本會辦
      理,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會得
      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視同未提出申請。
(二)已核定不予補助之出版計畫,不得以相同或相似主題與內容重新申
      請。


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會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
      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
(二)初審符合規定者,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通知各申請者。


八、審查考量原則:依下列衡量指標進行審查並評定等級:
(一)主題:
      1.與客家事務、文化、歷史之保存、研究、傳承與推廣之相關性。
      2.出版主題之特殊性、迫切性、啟發性。
      3.對客家文化永續成長之開拓程度及意義。
(二)內容:
      1.對客家文化發展具有之積極價值與貢獻程度。
      2.論述運用科學或經驗分析方法及內容架構嚴謹情形。
      3.內容之實用性、出版成果推廣之效益性、網際網路出版品網頁連
        結及下載之便捷性及開拓閱聽群眾之程度。
      4.內容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與達成目標情形。
(三)形式:
      1.出版形式呈現之創新性及研究開展性程度。
      2.整體設計之創意性及豐富度。
      3.內容設計與報導形式具有延續性及成長性。
(四)其他:
      1.出版發行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
        確、編列是否務實嚴謹、出版進度是否明確、合作發行單位陳述
        是否清楚等)。
      2.以往辦理之績效(含發行或出版數量、專(兼)職人員之穩定性
        、閱讀民眾之參與性與回應情形)。
      3.影音紀錄是否具時代意義、保存價值或迫切性之程度、紀錄呈現
        方式之獨創性。


九、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出版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出版情形,並提供必要
      之協助。
(二)出版成效做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如執行成效不佳,補助經費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嗣後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於出版時,如有違背申請目的或相關法令者,除依相關規
      定辦理外,本會於必要時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逾
      期未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財務管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以下簡稱受補助者),如出版計畫變更或因
      故無法出版者,應於核定出版日十五天前報本會重新核辦;未依規
      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核定補助時如已逾原申請出版期限或不足十五天者,自核定之日起
      延長出版期限三十天。
(三)受補助者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
      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
      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三十天內,並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檢
      具收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
      額明細)、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出版品十五份及相
      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
      同意後,檢附收據送本會先行核撥二分之一。
(五)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六)受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對於計畫施行之原
      始憑證(含相關帳簿)應保留十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
      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補助者提送之。
(七)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依序裝訂,並加裝
      封面。
(八)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九)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
      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本會核定之補助經費,不得用於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
      部分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


十一、相關規定:
  (一)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員工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本會員工、政黨及其關係廠商之出版計畫,不予補助。
  (三)申請補助之出版標的於申請時已發行者,不予補助。但屬再版計
        畫者,不在此限。
  (四)獲補助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有聲及影
        像出版品、網際網路出版品應依指定方式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五)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如有不實之情事,申請者應負法律責任
        。
  (六)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出版之成果或配合本會辦理發表活動(公開
        發表之形式包括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
        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其內容)。
  (七)受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並於
        結案請款時,開具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公開發表之同意書
        (如附件四)。
  (八)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原則不予退件。
  (九)連續性出版品應將本會列為每期寄贈單位,並於出版後十日內寄
        送乙份至本會備查。
  (十)出版品若有贈送相關單位,請檢送受贈單位簽收紀錄影本或郵寄
        名冊供本會參考。
(十一)出版品內容如涉及侵權行為,概由受補助者負一切民刑事責任,
        受侵害之第三人,不得向本會主張一切權利事項。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